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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發布後,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最新措施
發布日期 2010/1/13
發布單位 資訊室
點閱次數 425
詳細內容

一、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8年12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234924號令修正發布,並於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。
二、為使國籍變更申請案件得以順利作業,爰擬定相關處理措施如下:
(一)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辦業務:
    1、98年12月31日以前已送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,仍由本府審核並製發該證明;99年1月1日以後送件者,即由戶政事務所將其申請案層送本府轉內政部辦理。
    2、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本府核發者,如有污損或滅失,仍由本府換發或補發;惟該證明有效期限已逾2年者,即不得換發或補發。
    3、國籍行政資訊系統業配合進行改版作業,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審核、製發證明權限轉移至內政部。
 (二)另歸化國籍此項目之一覽表、國籍變更案件相關申請書表亦一併修正,詳細內容請上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(網址:http//www.ris.gov.tw)
 (三)另為利受理國籍變更申請案件、內政部亦修正國籍變更案件審查作業手冊之作業流程、審查注意事項,並置放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下之「內部作業e化系統」,請上網查詢或下載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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